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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陷阱

创业者要明辨经济合同中的诱、钩、谋等

发布时间:2008-09-07创业陷阱
[北京创业网-www.09010.com]消息: 经济合同一般都包装着合法的外衣,貌似合法公允,实则是利用合同来骗取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所以,剖析其手段、根源并制订出遏制措施对于创业者来说至关重要。 诱:一是以利相诱,用低投入、高回报当诱饵。欺诈者通常在欠发达国家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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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合同一般都“包装”着合法的外衣,貌似合法公允,实则是利用合同来骗取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所以,剖析其手段、根源并制订出遏制措施对于创业者来说至关重要。

诱:一是以“利”相诱,用低投入、高回报当诱饵。欺诈者通常在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吹嘘夸大一些常规技术、淘汰设备、不实用或未过关技术的价值,诱人签约购买该技术,或以联营为名骗取科研经费及其他财物。二是以“炒”相诱。不法者编织离奇故事,大炒大传子虚乌有的故事,引人上当签约。近年涉外贸易中的30宗合同被骗大案、暴炒的饲养蚯蚓的发财戏、连锁促销等等,都是此类骗术的“代表作”。

钩:这是贸易中最具典型的手段。一是“预设埋伏”。如在履约时以送货为名,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,然后以偷梁换柱的办法,将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(商)品,或以突然袭击方式,制造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工作程序,从而使对方上当,达到非法目的。二是“以少博多”。骗者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,然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,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。有的则以紧俏产(商)品为诱饵,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,以少胜多。最后以骗者人去楼空、受害者追悔莫及而告终。三是“金蝉脱壳”。不法商以承包人或业务员等“合法”身份签订经济合同,待货一到手,则以低价倾销出去,收入归已后,则逃之夭夭。

谋:即“空手套白狼”手段。一是“以小谋大”。挖空心思签订了某项产品,或预约销售以支付微小定金的方式大捞一把,尔后便“曲终人散”。二是“以假谋真”。履约时,以支票付款但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,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财物。三是“以介谋利”。利用虚假中介骗人的手段已十分普遍。即便合同圈套被识破,中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也已执行完毕,受骗者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,只能眼睁睁自认上当。浙江兴中咨询公司与某乡镇纺织厂签订了中介合同,合同规定,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法国剑杆织机进行全面考察,制定可行性报告,并介绍一国外设备公司负责对织机的技术参数进行鉴定,咨询公司职责即履行完毕。签约后,纺织厂交纳了180万元中介费。但不久就发现所谓对织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骗局,希望追回中介费,却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“非订购责任”为由而拒绝。

伪:明明是皮包公司,或已注销的企业,却把自己包装成一个大公司的派头,虚张声势。其一,虚构合同主体。其二,虚构合同标的。其中,虚构合同主体、冒他人名义签订假合同比较常见。如某乡镇建材公司,经济效益一直很好,名扬周边。近年一些国际骗子就多次假冒该公司名义,签订了不少建材期货假合同,弄得这家公司一筹莫展。

媒:行骗几方沆瀣一气,相互介绍,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。如某厂购买制革原料,通过多番转介,转来转去,到后来买卖双方谁是谁,货在哪里,打官司都找不到被告。

坑:骗者通过渲染、鼓吹,达到诈财的目的。其一,故弄玄虚。一些人打着生产高精尖技术产品的幌子,诱使厂家签下貌似合法实为行骗的合同,让厂家加工样品,而受骗方永远都达不到合同标准。其二,懵中渔利。在合同中大搞文字游戏,伺机混水摸鱼。如在条文中设置苛刻的技术陷阱,潜伏“杀机”,以骗取合同保证金、技术转让费,或倾销伪劣原材料,牟取暴利。